本补充标准适用于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的,授予工学学士学位,专业名称中包含能源与动力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储能科学与工程等能源动力类专业。
1.课程体系
自然科学类课程应包含物理、化学(也可包含生命科学)等知识领域。
工程基础类课程应包含机械设计基础、工程力学基础、电工电子技术基础、计算机基础、控制基础和环境工程基础等知识领域。
专业基础类和专业类课程可依据各校专业优势和专业方向特点设置,应包含工程热力学、流体力学、传热学(也可包含燃烧学)、热能与动力测试技术等知识领域以及与所设专业密切相关的重要知识领域。
实践环节应包括专业教学实验、创新创业训练、课程设计、企业实习或生产实习等,毕业设计(论文)以工程设计为主,包含有一定综合性和复杂性的研究和设计环节。
2.师资队伍
从事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应具有本专业及相关工科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两年以上在能源动力类相关企业、研究机构从事设计、研发、工程或管理实践的经历,了解本专业领域科技的最新发展。